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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入汛日期确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入汛日期的确定和发布工作,及时部署洪水防御工作,提高社会公众防洪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综合考虑现行相关标准,入汛判别指标力求科学合理,操作简便易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入汛日期是指当年进入汛期的开始日期。

第四条  考虑暴雨、洪水两方面因素,入汛日期采用雨量和水位两个入汛指标确定。雨量指标以连续3日累积雨量50毫米以上雨区的覆盖面积表征。

水位指标以入汛代表站的实测水位表征。入汛代表站是指位于防洪任务江(河)段、具有区域代表性、通常较早发生洪水的水文(位)站。

第三章  入汛标准

第五条  确定原则

综合考虑我国暴雨洪水规律,依据入汛标准确定的多年平均入汛日期应与现行洪水防御工作相协调。

第六条  入汛标准每年自3月1日起,当入汛指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当日可确定为入汛日期。

1.连续3日累积雨量50毫米以上雨区的覆盖面积达到15万平方公里;

2.任一入汛代表站超过警戒水位,入汛代表站见附件。若代表站警戒水位发生变化,则采用最新指标。

第四章  职  责

第七条  水利部信息中心可依据入汛标准会同有关流域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机构确定我国入汛日期。

第八条  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负责对外发布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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